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20 05:48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93年度署聲議字第 132 號
行政執行法 (民國 89 年 06 月 21 日) 非現行
第 21 條
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管收;其情形發生
管收後者,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:
一  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。
二 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。
三  現罹疾病,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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